江西省人民医院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江西省人民医院消防救援人员的权益,加强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制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人民医院全体消防救援人员。
二、优先条件
第三条:消防救援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享受优先待遇:
- 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 参加过重大火灾、自然灾害等抢险救援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 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 其他需要优先考虑的情况。
三、优先内容
第四条:消防救援人员在就医时应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在就诊过程中,应安排优先就诊,减少等待时间。
第五条:消防救援人员在住院时应享受优先安排床位、手术等治疗,并在需要时安排专人护理。
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免收住院押金,并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优惠政策。
四、申请程序
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需要享受优先待遇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员。如符合优先条件,应告知其享受的优先待遇及具体操作流程。
五、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