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按照火灾隐患大小、危害程度及整改的难以程度不同,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当场改正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同时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6.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7.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8.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9. 其他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二、限期整改
单位或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整改,绝不能拖着不改,以免酿成火灾事故。
1.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 对涉及城市规划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 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真该复函,报送消防部门。
4. 对被消防部门已发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被查封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火灾隐患所在部位或场所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的书面申请。经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已经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方可恢复使用、生产、营业。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对火灾隐患重新进行评估判定,制定整改措施并继续进行整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不得自行恢复使用、生产、营业。
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